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专业证照
心理系 专技考照说明
1.临床心理师/谘商心理师 考照资格依据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高等考试心理师考试规则(107年12月11日更新)
第六条 临床心理师考照资格
中华民国国民具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学、独立学院或符合教育部采认规定之国外大学、 独立学院临床心理所、系、组或相关心理研究所主修临床心理,并经实习至少一年成绩及格,得有硕士以上学位者,得应临床心理师考试。
前项所称相关心理研究所主修临床心理,系指修习心理病理学领域相关课程至少三学科(九学分)、心理衡鑑领域相关课程至少二学科(六学分)及心理治疗领域相关课程至少二 学科(六学分)等合计七学科,二十一学分以上,每学科至多采计三学分,成绩及格,由所毕业大学校院出具证明文件者。
自中华民国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,以在就读硕士以上学位期间修习课程及学分始得采认。
第一项所称实习,系指在医疗机构、烟毒勒戒所、社区性心理卫生中心、心理治疗所及其他经卫生福利部指定之机构实习,成绩及格,有证明文件者。但于心理师法公布施行前已毕业者,得以其执行临床心理教学或临床心理业务之年资计之。 自中华民国一百年六月三十日起,始进入第一项所定学校所、系、组之学生,其实习期满成绩及格之认定基准,依心理师法施行细则有关实习规定办理。
第七条 谘商心理师考照资格
自中华民国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,以在就读硕士以上学位期间修习课程及学分始得采认。
第一项所称实习,系指在医疗机构、烟毒勒戒所、社区性心理卫生中心、心理治疗所及其他经卫生福利部指定之机构实习,成绩及格,有证明文件者。但于心理师法公布施行前已毕业者,得以其执行临床心理教学或临床心理业务之年资计之。 自中华民国一百年六月三十日起,始进入第一项所定学校所、系、组之学生,其实习期满成绩及格之认定基准,依心理师法施行细则有关实习规定办理。
中华民国国民具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学、独立学院或符合教育部采认规定之国外大学、 独立学院谘商心理所、系、组或相关心理研究所主修谘商心理,并经实习至少一年成绩及格,得有硕士以上学位者,得应谘商心理师考试。自中华民国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,第一项所称相关心理研究所主修谘商心理,须在就读硕士以上学位期间,修习课程包括下列七领域各课程,每一领域至少修习一科,每一学科至多采计三学分,合计至少七学科,二十一学分以上,并由所毕业大学校院出具主修谘商心理学程证明书者,始得应谘商心理师考试。
一、谘商与心理治疗理论领域课程
二、谘商与心理治疗实务领域课程
三、谘商伦理与法规领域课程
四、心理健康与变态心理学领域课程
五、个案评估与心理衡鑑领域课程
六、团体谘商与心理治疗领域课程
七、谘商兼职(课程)实习领域课程:就读硕士以上学位在学期间(非全职实习)之谘商兼职实习等相关课程科目。
条文连结: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高等考试心理师考试规则一、谘商与心理治疗理论领域课程
二、谘商与心理治疗实务领域课程
三、谘商伦理与法规领域课程
四、心理健康与变态心理学领域课程
五、个案评估与心理衡鑑领域课程
六、团体谘商与心理治疗领域课程
七、谘商兼职(课程)实习领域课程:就读硕士以上学位在学期间(非全职实习)之谘商兼职实习等相关课程科目。
2. 本系硕士班符合上述考照资格之组别
临床心理师:亚洲大学心理学系硕士班 临床心理组
谘商心理师:亚洲大学心理学系硕士班 谘商心理组
其他相关参考资料:
心理师法与国考书目